人身保險

自然保費

特別準備金

人壽保險

免責期

送金單

不良健康

投保率

責任準備金

不實告知

更約權

復效

分紅保險

定期保險

等待期

代理人

保單紅利

準保戶

失能保險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

失能給付

保險年齡

道德危險

平準保險費

保險費率

預定利率

生命末期

保險業務員

精算師

生命表

保險經紀人

寬限期間

企業保險

既往症

戰爭條款

再保險

美國百萬圓桌會議

定額給付

安定基金

重大燒燙傷

附約

次標準體

重大事實

 
自動墊繳

弱體保險 












 

 

 






 

 

 

 

 

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標的,如果發生危險引起損失,則給予一定金額為補償,亦即以”人”為保障,

保險內容含有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四種。

 

人壽保險
(Life insurance)人壽保險只是人身保險的一部份,是以團體互助法,分散個體危險,

兼具保障與儲蓄理財雙重功能,具有社會性、公共性的特質;種類可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三類。

 
不良健康
指「以一般醫學實務的觀點或是根據人體正常活動觀察結果,個人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程度達到須加以治療的情況者」。
 

不實告知
(Misrepresentation)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在保險要保申請時,於口頭或書面上對過去或現在的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

以致保險人無法確實估計危險而簽發保單。另外,如果保險行銷人員對保單條款相關事宜的不實說明,亦稱為不實告知。

 

分紅保險
(Participating Insurance)被保險人可以分配公司可分配盈餘的保險。此分配常稱分紅。

可分配紅利即實收保費和實際成本之差額,故紅利多寡,得視保費和成本而定。

 

代理人
(Agent)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保險業務之人(可參閱現行保險法第八條)。

依照我國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 人管理規則』(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廿三日財政部修正施行)規定,

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保險代理人: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 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財政部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代理人可代理保險業者經營各項業務,例如招攬、核保、 收費、理賠或提供服務等,其代理範圍依代理契約或授權書之規定而異。

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CaptiveAgent or ExclusiveAgent)與普通代理人,前者以代理特定一家保險業為限,

後者則得代理二家以上之保險業。

 

失能保險
(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受傷或過了等待期後因罹患疾病而無法工作時,

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內容定期給付保險金。一般來說,當被 保險人因為意外受傷或罹患疾病無法工作以致失去謀生能力,

就是「失能」,可分定期給付或終身給付。

 

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在完全失能或部份失能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免除要保人在被保人失能期間的保費。在某些情況下,

將於失能期間提供一筆所得給付;此外,失能給付亦可用於失能所得保單下所支付之給付。

 

平準保險費
(Level Premium)一般壽險契約投保人的保費,若依自然保費方式負擔,則由於死亡率隨年齡增加而增加,

到了老年時的保費將會高得令人望而生畏,為了消除這種 負擔上的不便,規劃出每次繳納金額始終不變的方法,

此平準化的保費,稱為平準保險費。

一般壽險公司所販賣的保險商品,保費計算通常均採平準式,以代替隨年齡增加死亡率亦增加為基準的自然保費,

由於採取平準保費,在最初數年所納保費有超收情形,往後幾年則有保費短收的情形,

因此後幾年不足的部分即由前幾年超 收部分補足。這也是責任準備金需加以提撥的原因。

 

生命末期
(Terminal Illness)係指被保險人於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經過保險公司的指定醫師依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

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認定為「生命末期」。

若被保險人經診斷認定為「生命末期」者,保險公司將按契約約定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

 

生命表
(MortalityTable)生命表又稱死亡表,係依年齡、性別分類所觀察的死亡率為基礎,將人因死亡而減少的情形歸納成一簡單的統計表,

顯示一假想 人群受死亡因素影響逐漸遞減的生命史。保費即是以生命表為基礎來計算。

歷年來我國壽險業奉財政部採用的生命表有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1TSO表)台灣壽 險業第二回經驗生命表(1TSO表),

及目前壽險業所使用之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1TSO表)等。

 

企業保險
(Business Insurance)為使企業永續經營或留住人才而設計之保險制度。企業保險對企業所提供的保障,

主為避免對抗因企業所屬主要幹部或專門技術人員因身故或 離職無法執行任務以致造成的企業損失,

並為穩固企業的財務基礎,以建立良好信譽關係。而且,當企業所有人(主要股東或合夥人)中有人死亡時,

提供一具體可 行之財務計劃,藉以收回該股東或合夥人之權益。

其中例如「企業主管人員保險」(Key-Man Insurance),

就是一種針對企業體為對抗因所屬高級主管的死亡或殘疾而無法處理公務所造成公司財務損失所投保一種保險。

公司高級主管就其個人而 言,通常具有特殊的管理專才、專門技術或經驗,

由於他們的死亡或殘疾導致無法處理公務,將會造成公司財務之損失。

 

再保險
(Reinsurance)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之一部或全部,轉向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之契約行為,俗稱為轉保或分保。

傳統再保險計畫,可大分類為比例再 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計畫,非比例再保險通常有三種形態:停止損失再保險,

巨災再保險或分散損失再保險以健康險為例,常見的二款再保安排為比例再保即超額損 失再保。

 

安定基金
(Safety Fund)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維護金融之安定,依照現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

安定基金由 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例與安定基金總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務實際需要定之,

並應專設委員會管理,其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由各財產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提撥,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總額暫訂為新臺幣二十億元。人身保 險安定基金則由各人壽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提撥。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總額暫訂為新臺幣四十億元。

 

次標準體
投保後保險公司會依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及職業等進行核保審查,若必須加費或削減保額者稱為「次標準體」,

例如過胖或高血壓患者即屬「次標準體」。

 

自動墊繳
(Automatic premium loan option)為了避免保險契約因一次延遲繳費而導致停效,保險公司一般有「自動墊繳」辦法,以維護保戶的權益。

若保單交了一年或兩年以上,保單即具有現 金價值。除非當初要保人以書面反對,否則此時保險公司會進行自動墊繳,以維持保單的效益;

但保戶需支付保險公司自動墊繳的利息,通常為銀行放款利率加一 釐。

 

自然保費
(Yearly Renewable Term Premium)每次繳費只剛好足繳付某一定額保險在某一段期間內所需要的保費而已。

通常保單如依上述基礎發單則稱為一年更新定期保險,而淨自然保費率稱 作一年更新費率;自然保費依被保人年齡增加而每年增加,

在實務上一年更新保險很少使用(大都採平準保險費),因為很少有人願意或有能力在年老來負擔此種保費。

 

免責期
(Elimination Period)此一般多用於失能險,自被保險人失能之日起,持續失能不斷達約定期間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失能保險金,

此約定期間為稱為「免責期」,一般 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免責期間,

例如: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通常免責期越長保費越便宜。

 

投保率
(Ratio Of Having Insurance Coverage)此為平均每個國人擁有之壽險業人身保險保單數,

是由每年年底之有效壽險業人身保險保單件數除以每年年底之全國人口數而得每年之投保率(以1年為%左右)。

 

更約權
(Right Of Policy Chang)要保人得以在任一契約週年日,符合更約權條款相關規定下,免附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

申請變更為保險公司仍銷售之個人人壽保險。其保費 仍依原投保年齡計算,另計算更約前後解約金差額,多退少補;

若同時增加保額,則增額部份應補足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定期保險
(Term Life)此指在保險契約中,訂立一定期間為保險期間,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若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然 生存,則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公司自即日起無給付保險金責任,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內容給付保險金。

 

保單紅利
(Dividend)在長期人壽保險單(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上者)中,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

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 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產生盈餘者,即將盈餘依保險種類、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金額等計算,

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將年初繳納的保費其中的一部分退還給保戶此稱之 為”保單紅利”。

以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按當時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定的公式計算保單紅利。

保單價值準備金
(Policy Value Reserve)事實上此與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是一致的,差別只在於計算用之假設值,

譬如責任準備金是依較保守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 亡率之百分之百),

與較保守之預定利率(目前法定為4%,若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低於4%,

則採用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計算責任準備金)來計算;

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依該保單實際上計算保費所用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

與預定利率(依各家保險公司之投資報酬率而定)來計算,

責任準備金代表的是財政部保險司用來規定保險公司之保證能清償未來保險金責任之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 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

此兩種準備金的說法用字不同,其實代表意義是差不多的,唯一最大差別就是金額大小。

也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乃依實際計 算保費用之假設值作為保單評價之基礎,

故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非以責任準 備金為計算基礎。

 

保險年齡
(Insurance Age)投保人壽保險時的契約年齡即保險年齡,或稱投保年齡,是計算保費的要素之一,

目前人壽保險公司多採最近生日法來計算保險年齡,這是為了要盡量接近 實際年齡來計算保費。

算法是:足歲年齡中未滿一歲的零數,

如果超過六個月,就多加一歲;如果未滿六個月或剛好滿六個月,就不加計一歲。

 
保險費率
(Insurance rate)是指每一單位的保險金額,於一定保險期間的保險費。如:每萬元保險金額,每年年繳保費為1,000元。
 

保險業務員
(Life underwriter)保險公司直接設置分支機構,並成立各營業處所予以直接承攬業務,經公司獨自徵才加以訓練合格後,

依學經歷與專才之不同,賦予處長、經理、襄理、主任、業務員等各種頭銜。

 

保險經紀人
(Broker)為獨立之保險銷售組織,它可同時為數家保險公司推銷不同之保險,而非只為一家公司代銷而已。

經紀人將要保書送交那一家公司則視客戶意願、 公司之服務態度、保費的高低、佣金之多寡而定。

保險經紀人對保戶之益處是,幫保戶選擇最合適的保單。

然對保險公司言,則可能造成逆選擇之發生,因可承保弱 體可能集中於一家保險公司承保。

 

既往症
(Pre-Existing Condition Or Abnormality)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異常。

若有既往症,在投保時一定要詳細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故意隱匿、 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也是一樣。

 

美國百萬圓桌會議
(Million Dollar Round Table, MDRT)此為人壽保險代理人所組成協會,專司訓練壽險行銷及服務等專業技術之組織。

會員資格審查甚嚴,必須在年度中至少銷售某一指定最低額度之壽險保 單。這項審查標準每年調整,根據生活成本指數為基礎。

會員資格包括準會員、正會員、終身會員及成績資格終身會員四種。

 

重大燒燙傷
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重大傷病定義者。

一般而 言,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給付,合計以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且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申請合計最高可達250萬元。

 

重大事實
(Material Fact)指足以影響壽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之有關被保險人之資料。

被保人過去存在狀況或目前存在的狀況資料極其重要,壽險公司得到這些資料才有辦法做出正確之危險評估。

 
弱體保險
(Substandard insurance)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不符合標準體壽險的核保條件,保險人以高於標準體的保費費率簽發的保險。
 

特別準備金
(Special Reserve)此提撥目的是為了一般傳染病、出乎預料的其他賠款或負債(如AIDS或高於預期之超高死亡率),

目前傷害險、健康險及一年定期壽險,法定 應提存之特別準備金為自留總保費之百分之三,如實際賠款低於預期賠款時,

其差額之百分之五十仍應另外提存,反之超過的部份則可沖減已提存之特別準備金。

 

送金單
通常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後,會有公司的正式收費憑證,此稱為”送金單”。

因保險並非銀貨兩訖,故不稱為收據,當然也不是發票,其性質與銀行的收入傳票類似。

 

責任準備金
(Reserve)是人壽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保險費後,為能依保險契約規定,在將來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予以提存之金額,

就稱為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標準由財政部訂定之。

 
復效
是將停效保單自停效日起二年內依契約條款約定,辦理完成恢復原契約效力之意。
 

等待期
(Waiting Period)一般多用於醫療險,指被保險人自申請投保後,保單持續有效達到約定一段期間以後才發生的疾病,

保險公司始理賠,此約定期間為稱為「等待期」,通常為三十天;重大疾病或癌症險為九十天。

 
準保戶
(Prospect)即將要準備投保但尚未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者,或已簽訂契約但保險公司尚未通過核保程序者,統稱準保戶。
 

解約金
(Cash Surrender Value)又稱解約退還金、退保價值或現金價值,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

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 算,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但是保險公司通常會扣除一筆解約費用,

另如有尚未繳清之保單貸款本息、墊繳保費本息,於給付前也一併扣除。壽險通常為履行契約責任而提存責任準備金,

另一方面保戶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時,保險公司即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部份或全部給付解約金。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還解約金,其金額不能低於保險法規定,

即保戶應得責任準備金之四分之三(保險法第11條)。

 

道德危險
(Moral Hazard)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詐取保險金而故意之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或擴大的危險。

之前最常見的為金手指、金手腕等事件,都是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一連串密集同時向好幾家保險公司投保,以詐領高額保險金。

 

預定利率
(Assumed interest rate)保險費的一部份是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而積存於公司內,公司將此積存的保險費,做最有利於投保人的運用。

因此,保險費已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而 獲得收益,故應予以一定比率打折扣。

使用這種打折的利率,稱為預定利率。

 

精算師
(Actuary)係指利用或然率與統計方法處理保險業務之經營及其相關問題之專家。

主要工作包括保費之計算、各種準備金之提存評估、長短期資金運用績效 預測及股利分配等。

精算師資格之取得多由通過各國精算師考試而來。

精算師可專精於人壽保險、財產保險、意外險或退休金制度。

寬限期間
(Grace Period)在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若是月繳或季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內,

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會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

若 於寬限期間內仍未繳付續期保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效,保險公司不再負保險責任。

 
戰爭條款
(War clause)是保險契約的一項條款。它說明對於因戰爭所引發的特定損失和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免除或是減輕損失補償責任的條款。
 

定額給付
(Hospital Income)簡稱HI,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時,可檢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公司受理後會依住院天數計算,給付投保之日額。

定額給付並未限定一年的生病與意外發生次數,但同一病症有最高天數的限定,若中間相隔90天,則以另一次事件計算。

一般以附約型態出現,目前亦有保險公司單獨推出日額型的醫療險。

 
附約
(Rider)要保人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不可單獨出單,而只能附加於主契約出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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